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就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本文就该项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中如何运用作例解。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盈利企业的追补。
例:某市居民企业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该企业2012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8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该企业于2015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2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
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该这样计算:
该企业2012年发生的未扣除实际资产损失80万元,应追补至2012年扣除,因此该企业2012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0-80),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80×25%)。
2012年该企业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160×25%-20)。
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亏损企业追补。
例:某市居民企业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该企业2013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该企业于2015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3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3年全年亏损40万元,2014年全年亏损30万元,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
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这样计算:
该企业2013年发生的未扣除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应追补至2013年扣除。那么,该企业2013年全年亏损额为90万元(40+50),2014年全年亏损3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2013年全年亏损90万元,可以用2015年度盈利来弥补,即:160-90=70(万元),2014年全年亏损30万元,可以用2015年度弥补完2013年度剩余的盈利来弥补,即:70-30=40(万元)。2015年度盈利弥补完2013年、2014年全年亏损后剩余的40万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