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扣法下年度中间入职、离职如何进行衔接?

2019-01-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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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月开始,工资薪金的扣缴申报适用新的累计预扣法,与之前按月计算个税方法最大的区别是,累计预扣法按照纳税人一年内累计的收入和扣除进行个税计算,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个人税负的均衡和减少补退税情况出现。但是正由于累计预扣法在计算个税时有一定的连续性,我们需要考虑年度中间个人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衔接个税的计算方法才更加合理。

由于实务中不同的公司采用不同的工资发放和扣缴申报的操作方式,导致了在累计预扣法下,个人年度中间发生入职、离职时,不同公司的操作方法上,可能导致个税计算的衔接出现多种不同的情况。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对于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已有的政策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累计减除费用的衔接计算:按照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的规定,累计预扣法的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计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做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1.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2.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从操作层面上来看,目前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已经做了安排,登录扣缴系统,选择“新报表”后,系统会自动弹出以下提示:

其中第2条要求扣缴义务人核实完善员工的任职受雇日期,明确该日期将用于计算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可扣除额,但未明确是否同样适用于基本费用减除的计算,我们推测,系统应当会建立相应的规则,来实现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自动计算。下面我们就以不同情况下,累计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衔接操作进行举例说明。

以上两种情况的讨论时基于个人在当年1月1号之前没有工作,且当年度连续工作,因此情况相对简单,而如果个人年度中间发生离职、入职的情形,由于前后两个扣缴义务人的操作方法不同,情况可能就要复杂一些。

因此,对于累计减除费用的处理,扣缴义务人应当准确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日期,系统将自动计算纳税人的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个人年度中间不需要对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做特殊操作,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出现累计减除费用多扣或者少扣的情况,均应当将年度减除费用调整为60000元。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处理,纳税人个人应当注意,在年度中间更换工作时,应当于入职新单位的当月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APP中变更办理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并在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年度中应扣未扣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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