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权威回答——企业类具体问题

2020-03-0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657 点击收藏
关键词:

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发生后,我厂第一时间向湖北捐赠了一批口罩和防护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捐赠口罩和防护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复工返岗补贴。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获得的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如果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生产口罩的公司,为对抗疫情,近期购买了一些生产设备,进项比较大,目前还能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务部门将优先为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还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我是一家口罩生产厂家,春节前大量员工回到外地家中过年。根据政府要求,公司计划2月10日开工,但因当前疫情防控需要,大量的公路、铁路客运暂停,员工返工面临困难。我司决定向客运企业包车统一接送省内各地员工返工,相应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了开工复产通过包车、包船或包机等方式将员工从居住地接回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其支付的包车、包船或包机费用,如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问:我是一家船舶建造企业,因组织人员返工向市汽运公司包车,政府给予50%的运费补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因此,该笔收入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前进购了大批食材,突然遭遇疫情暂停营业,但我们自愿组织人员制作餐食,无偿供应给了集中隔离点的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食用,这部分免费提供的餐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另外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变质的原材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向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和隔离人员无偿提供的餐食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无须缴纳增值税。

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在疫情期间停产停业的其他行业,如果因疫情导致原材料过期变质的,同样适用。

问: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消费者退定,酒店停业,为了防止食材变质,现将部分食材以低于购入价销售给附近居民,申报纳税时是否需要调高销售收入?

答:企业为减少损失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现行政策所规定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情形,可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我酒店按照政府安排为隔离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价格,请问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所以,你公司2020年1月1日以后提供的住宿服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酒店按照政府集中隔离安排为被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吗?如果后期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隔离人员免费提供住宿的服务不用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提供该项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你公司后期取得的政府补贴如果不与住宿服务的收入或数量有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节前预定的行程也付款了,我们上个月已经开票申报增值税,假期由于疫情特殊情况,订单取消。我怎么去申请退税?

答:按照现行规定,您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并在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如果出现当期不足抵减的,也可以视情况选择抵减下期应纳税额或者申请退税。

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你公司的运输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了帮助湖北地区对抗疫情,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了很多批次的物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向湖北地区运输物资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项运输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为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疫情对我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国家是否出台了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免税条件,可以暂免征收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无偿为电视台制作了一些防疫情的公益广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电视台制作公益广告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疫情期间免费为社区提供公益消毒服务,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无偿为社区提供消毒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不交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

问:我们公司近期向湖北地区的一家公司转让了以前研发的一项防疫技术,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为开工做了准备,购买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购买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资、器具,包括在特殊时期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只要取得合规扣税凭证,且不是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问:我是一家成品油经销企业,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成品油库存数据丢失,影响企业开票,现急需进行补录库存,请问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办理成品油补录库存操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出现此种情况,您无需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录手续,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等方式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并提出申请,同时填报成品油经销企业库存调整申请表(电子版或者扫描件)以及采购油品发票复印件(图片或者扫描件)等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补录库存数据。

问:省民政厅指定我市民政局接收国外捐赠的一批消毒物品,用于防控疫情,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因此,接受国外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用品,如果符合该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扩大产能支持疫情的防控,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问:享受了增值税或消费税优惠政策的,附加税费还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享受;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文章来源:浙江税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