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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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孵化器对应的孵化器企业的标准: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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