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2019-09-2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597 点击收藏
关键词:

问: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企业购买的车辆尚未提足折旧便提前报废,不需要办理备案。纳税人仅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文章来源:福建税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