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免税项目 企业也可能缴税
在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笔者发现从事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企业,往往很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一般认为,自己经营的项目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自然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纳税申报表时,这类企业一般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项目和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支出等项目不作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在具体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对于第四项产生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减除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中填报的“减免所得额”,得到第五项“应纳税所得额”结果为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做法,是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项目和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支出等项目作出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在具体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经调整产生第六项“应纳所得税额”,再将该“应纳所得税额”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二十七项“其他”栏目中。最终得到第七项“应纳税额”为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上述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呢?
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中,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像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项目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以及其他不符合税法规定支出等项目,应当作纳税调整处理。上文的第一种做法中,企业未作纳税调整处理,显然违反税法的规定。因此,第一种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种做法中,企业虽然作了纳税调整处理,但将产生的“应纳所得税额”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二十七项“其他”栏目中的做法并不正确。第二十七项“其他”栏目的设置,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临时性填报需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通过纳税调整后产生的税款,不能在该栏目填写。
实际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仍有可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企业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征税的还是免税的,均应当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依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及范围计算收入及扣除额,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支出应作纳税调整。倘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纳税所得额为零。也就是说,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后,应对照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没有因为从事免税项目而解除。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