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油生产其他食品,其进项是否可以按照农产品相关政策进行加计抵扣?

2017-11-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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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油生产其他食品,其进项是否可以按照农产品相关政策进行加计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因此,大豆油属于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农产品范畴,其进项不能按农产品相关政策进行加计抵扣。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编辑:黄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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