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时供应商不给我司发票,对于应该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2016-06-2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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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1年2月1日起,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不会被行政处罚。但是采购支出没有发票,对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对开票方进行处罚,对取得方不进行处罚),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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