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

2016-04-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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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份协查函——辉南县国税局稽查局发现大安市1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涉嫌虚开,希望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帮助协查。本市这户企业到底是不是涉嫌虚开呢?大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展开了调查。

 

辉南县的1户企业因管理层出现问题,内部管理混乱,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其中涉及大安市蓉亿煤炭物贸有限公司2012年5月取得的1份发票。这张发票涉及货物金额85.47万元,税额14.53万元。

 

从前期取证资料看,该公司为成立于2007年6月的私营企业,是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经营的商品煤炭主要采购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内的一些煤矿或煤炭经销公司,并且有固定经营场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显示的货物名称“煤炭”确实是该企业经营的商品。

 

首先,检查人员从最直观的票流入手调查,确认该受票企业涉及的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从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并通过了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是真实的。核对发现,受票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开具的项目内容一致,项目内容填写齐全,项目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

 

接着,检查人员对物流展开调查。从该受票企业购货的入库单据看,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均相符。从出库资料看,所购货物具有明确的使用、销售去向。从该受票企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看,当时发生业务时,受票企业与销售方均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合同书对所购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质量标准、运输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由谁负担运输费用等细节性问题都作了约定,有双方公司经办人签字,公司合同印章齐全。

 

最后,检查组对该受票企业的资金流展开调查。该受票企业货款结算,是让会计一次性把货款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销售方,取得了销售方的收款凭据,已经钱货两清。

 

检查人员认为,从以上情况看,该受票企业并不知道所购进的货物是从哪里来的。但是,受票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并正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情况,大安市国税局认为,对该公司应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该公司被追缴了已抵扣税款,补缴增值税款14.53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47万元,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被处以1万元罚款。目前,这些税款、罚款已全部被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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