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10]249号: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16-04-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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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了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进行了梳理和归纳。

  1、2010年底前可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

  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2、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补正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3、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法规依据

  通知中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特别提醒:国税函[2010]249号文件中的规定,仅适用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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