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怎样备案?
问:我公司是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应怎样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2份;
(2)粮食、财政部门出具的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证明;
(3)粮食承储资格或收购许可证明;
(4)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购计划或相关证明;
(5)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或有关证明。
因此,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备案即可。
文章来源:江西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