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后取得工薪所得如何适用税法新规定

2018-09-2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1878 点击收藏
关键词:

10月1日起,“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两项过渡政策将实施。近日,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10月份到手收入是否适用5000元“起征点”等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告诉你。

按照税法及财税〔2018〕9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给大家举个例子。

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发放9月份的员工工资,其中:

张先生取得(扣除险金)工资6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30元;

陈女士取得(扣除险金)工资85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应缴税款140元;

王先生取得(扣除险金)工资18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410,应缴税款119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就不能再次享受5000元的扣除标准了,而且两次发放工资还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

随着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及新税率的适用,月到手收入2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每月能少缴多少税呢?现分级计算如下,大家对照看看自己能减多少吧。

0920.webp.jpg

    文章来源:段文涛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