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开发期间是否需要摊销

2019-10-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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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宗商业用地,项目实行分期开发。请问,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也就是说,税法上承认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因此,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当月就可以摊销,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摊销,待进行开发时,再将账面价值转入开发成本,对于转入“存货”后不存在摊销的问题。

但需要说明的是: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是按照摊余成本转入,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并非根据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进行扣除,而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进行扣除。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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