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2017-11-2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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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5.软件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四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办法及计算公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因此,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可以按照免抵退方法申请退税。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编辑: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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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网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说得好!点赞!
2017-11-22 [ 回复 ]
**** [纳税人网友]
hello
2017-11-22 [ 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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