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不同申报表

2018-03-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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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捐赠,在税收上可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则不能税前扣除。

非公益性捐赠包括两种情况:通过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和直接捐赠,二者填报的申报表不同。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要求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情况。《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21行“赞助支出”要求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

从填报说明来看,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填报A105070明细表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但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填报A105000明细表第21行“赞助支出”。即在申报表设计中,直接捐赠属于赞助支出,不属于捐赠支出。

目前,所有的纳税辅导和风险提示,都把直接捐赠作为非公益性捐赠。因此,当企业既有通过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又有直接捐赠,很容易都填入A105070明细表。若仅如此,只是填表错误。但若企业突然发现“赞助支出”的填报说明,把直接捐赠又填入A105000明细表,将导致重复调增,多缴税款。

笔者认为,非公益性捐赠分别填报不同申报表,意义不大,不但加重企业填报负担,也不方便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建议将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填入A105070明细表。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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