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征税”发票的那些事~

2018-08-1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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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编的朋友看中了一套一手房已支付了预付款收到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上写着“不征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其实还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客户办理贷款、公积金之类的就需要发票证明了。

这时候怎么办?开了发票就要计征增值税,到最后收到正式全额又要再开一次发票,那不是重复征税了吗?

这就涉及到“不征税”发票了!

采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的操作,在收到预付款环节就可以开具发票但不需计征增值税,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预付款环节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开票行为的矛盾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在《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号中,将“不征税项目”扩充至12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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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规则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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