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东西给客户怎么做账和纳税
微信圈读到一个同仁的文章,针对业务招待费的进项抵扣问题。文章举了一个例子:公司赠送了20多台笔记本电脑给客户,会计处理为:
借: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 :库存商品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转出)
作者认为,此时的笔记本电脑虽是业务招待费,但不是“当场消费”,所以不属于不得抵扣的交际应酬支出,进项可以抵扣。应该直接视同销售。
看到这里,使我感到非常的困惑,我见过用酒水招待客户,用饭菜招待客户,用洗脚、卡拉OK招待客户。用记本电脑招待客户,我还真没有见过。
把笔记本送给客户,以笼络关系,与请客户吃饭是一个目的和道理,不能类比为业务招待费吗?
招待是一项消费行为,没吃完的被打包带走是特殊情况。但直接送东西也被按招待处理,这已经挑战汉语的基本语义了。
因为这不是招待,而是送礼,通俗说是“回扣”,文雅点说,就是“商业贿赂”。会计把它记入招待费,审计想到的,一定不是“这可以类比为招待行为”,而是认为会计在做假账。
那这个账该怎么做?
管理费用-回扣?显然没有会计敢这么做。但你只要不这么做,就是假账。
有会计说,我列“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行不行?
捐赠是经营之外的利益支出,其目的与生产经营没有关系。如果电脑送给西部小学、山区小孩,当然是“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但如果送给客户,其目的显然是提升客户关系,或者试图进行不正当竞争,列“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是不行的。
真账不敢入,一入就是假账?那做假跑不掉了?
是的,就这个大张旗鼓送笔记本电脑给客户的例子来看,做假是跑不掉了。
实际上,如果是在销售的同时,作为附赠品赠送,当一个添头,这个可以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是最低税负与风险的处理方式。如果客户同意你开在发票上的话,连增值税销项都可以不记。只是,你的客户一般不会同意。
当然,如果不是销售的同时所赠,就不能这样处理了。一切据实。
那我们送给客户印有LOGO的台历、电子日历座这些东西呢?这总算不上回扣了吧?我们公司正好遇到。
是不是回扣、贿赂,主要看是不是把价值送给了客户。即,我们失去一些东西,客户得到一些东西。我们之所以不将此类行为看成商业贿赂,是因为它的确不是商业贿赂。一般来说,它构成一项宣传行为。
你送一样东西给客户,客户可能将其视为自己的一项收入,也可能不将其视为一项收入。如果不被客户视为一项收入,就不存在送礼这件事,也就不存因此导致的做账难题和增值税销项。这一点非常重要。
送价值非常低的挂历,这就是一个直接的宣传行为,正因为价值低,所以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在送的过程中就费用化了,这是对台历的一种特殊使用方式,而不是对台历的赠送。所以,直接通过库存商品或者低值易耗品摊入宣传费用或业务招待费用,是可以的。不存在所有权转移,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2017年快结束了,我们制作一批昂贵的电子台历座,印上公司LOGO和口号,送给客户,这又算什么呢?
这显然是一项宣传行为,所以,不要说“送”字,这不好听,应该理解为:把这个座子,放在客户的办公室或家里,对其进行持续的宣传。但座子的所有权,依然是我公司的。
对客户来说,不会一定要把这个座子视为自己的财产,甚至向你索要发票。一般不会的。只是各取所需、心照不宣罢了。
由于产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只是摆放在客户那里,以供我们自己宣传之用——在我们看来,这个电子台历座,根本就不是一个电子台历座,而是是一个高效的广告位。
此时最精确的会计处理,就是“转固定资产”,甚至可以真模实样做个卡片,注明其存放在哪里。
所有权不转移,当然就不存在视同销售,也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范围。
看起来把事情说得非常复杂,实际上,业务性质的判断本身就是复杂的。为什么会计上、税务上,不直接下个文件,规定哪些开支算业务招待费,哪些开支算广告宣传费?这样多简单?因为业务的性质判断必须要结合事实与实质进行判定,不可能通过法律形式直接规定。
把握实质的规则,才能把握如何做账、如何计税,不论现实中具体情况多么丰富,都能正确应对。
比如另一个问题:报销供应商单位员工飞机票,这个是招待费吗?
文章来源:蓝敏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