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知识知多少(一)

2018-03-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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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在2017年先后发布了两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第69号),共公布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7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这是好事,让大家都知道,以便于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找到既可以行善又能税前扣除的渠道。

但是,由于某些原因,也让人产生一些误解,以为只有通过这次公布的这17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捐赠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告诉大家的是,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益捐赠后能合法予以税前扣除的,并不仅仅只有这两次所公布的这17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还有很多。为何这样讲呢,情况是这样的: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以及其他规定的规定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从2015年(5月)起,国家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这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相应调整了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我国对设立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程序是由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体来讲,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和县级以上民政局、民政厅。按照国家相关部、局确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分别由国家相关部、局和省一级相关厅、局发布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一、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的有以下两类:

1.  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  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有以下两类: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据此,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在2017年第23号、第69号公告所联合公布的179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外,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所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

当然,企业以及个人在向上述单位进行公益性捐赠时,要及时向接受捐赠的单位索取其开具的由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便在申报所得税时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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