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底退税如何会计处理
问:增值税留底退税如何会计处理?留底退税是否确认“其他收益”?
答:目前财政部对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 号)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增值税留底退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在收到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从理论上来说,“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留抵税额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性质根本不同,作“进项税额转出”也是不妥当,但这只是一个权宜之计,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即可。
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意味着未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不属于政府补助,对公司的损益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增值税留底退税不计入“其他收益”。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