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如何涉税处理
问:我公司委托外单位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合同约定由企业报销审计人员的机票和火车票。请问,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在增值税上,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你公司承担的外单位审计人员的火车票和飞机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或者企业租房时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强调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必须是本单位抬头,因此,新规定直接就解决了争议问题。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合同(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共同接受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如果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其承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如果合同并未约定,而是企业自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建议:委托外单位审计,如果外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在合同签订时,可以把旅客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接受服务方可以按照销售服务方开具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另一方面,销售服务方可以凭火车票和飞机票计算抵扣,可以“低纳高抵”并且还可以享受加计抵减增值税,从而达到税收双赢目的。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