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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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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