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缴工薪个税扣除费用5000元究竟何时开始?

2018-09-0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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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人所得税工薪项目的每月费用扣除标准调整至5000元成了热门话题。既有不少网友在微信咨询时表述,也有诸多财税微信群在讨论时提出:

10月申报9月的工资个税时就可按5000元作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吧?

我们发工资都是15号以后,当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上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话10月份申报的是8月的工资,那岂不是我8月的工资表都应该按5000扣除了,这样对吧?

难道不是吗?从10月1日起执行,是按申报时间点说的,10月份申报时肯定可以按5000元作为费用扣除的。

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鉴于上述规定以及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需等到明年才施行,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过渡政策:自2018年10月1日起,先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即,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基本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险、金)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不含本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税率表(一)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

对于“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不少人产生了疑惑,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篇那些意见和类似观点。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这一规定呢?

就税收实体政策而言,大凡规定自何年何月开始执行,均是指的税款所属期,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的政策,相信大家都会知道,这是指的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应税所得。没人或很少有人会认为在2018年1月至5月申报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就可适用。

再如,对“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样相信没人或很少有人会认为税款所属期在5月份以前的土地使用税也能享受该政策。

那么,为何到了个人所得税施行新政策时,就会有这么多的误解呢,除了主观因素外,主要还是与个人所得税计税及申报的特殊性有关。

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员工当月取得的工薪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算出应扣缴税款后,在下月15日前解缴入库。但对于工薪发放,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普遍都是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二是有些单位是当月发放本月的工资。

就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这种情形而言,就会出现前文说的“当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上个月的工资”这种认识。如,9月份发放8月份的工资,同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待到次月(10月)再申报解缴。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大家常说的,10月份申报的是8月份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这一习惯说法。其实,准确的说法应该是,10月份申报的是所属期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税款所属期与该税款对应的工薪属期是几月份并无什么关系,而是指的税款形成的时期。

据此,按照《决定》的规定,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的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税款计算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在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订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和本次制定的新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何时入库,均应适用修订前税法规定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500元)和原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在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发放工资薪金,财务人员扣缴个税时,方可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每月5000元)和新的税率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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