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式销售

2017-09-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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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带空调的房屋”少纳税 

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购房屋,送空调”促销活动。专家指出,如此销售模式将无形中增加税收负担。为什么会多缴税呢?我们假设房屋销售价格为20万元,空调价格为5000元,房地产公司要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20万元的房屋销售收入要缴纳1万元营业税。赠送的空调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4%的征收率,5000元空调要缴纳200元的增值税。同时,房地产公司还要为得到空调的个人代扣代缴1000元个人所得税。因此,采用这种促销方式,房地产公司每出售一套房子就要多缴税1200元。 

买一件大商品,送一件小商品,是很多商家经常采取的促销方式。大部分商家在选择促销方式时,很少考虑到不同促销方式之间税负的差别,往往是到该缴税时才发觉税负重,于是,一小部分企业采取偷税等方式少缴税,使自己面临严重的涉税风险。 

譬如,一些企业通过“买一送一”或“买二百送三十”等方式销售商品,但是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却不规范,仅仅把销售的商品申报纳税,没有就赠送的商品进行纳税申报,这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通晓各种促销方式的利弊,事先进行筹划,采取规避措施,就有可能达到既促销、又不加重税负的目的。 

房地产公司可通过筹划,变换一下促销方式:房屋和空调捆绑销售,把“购房屋,送空调”变为“销售带空调的房屋”,整体销售价格仍然为20万元,其实就是把空调价值加到了房屋价值里面。虽然看似简单的文字游戏,但对纳税而言却有很大的区别,房屋和空调变得不可分割,企业只需按房屋销售价格缴纳营业税。 

捆绑销售的实质,就是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销售所纳税种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捆绑销售有些是税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信部门销售手机,同时提供通讯服务,销售手机的收入缴营业税而不缴增值税;对于税法没有规定的,纳税人就需要通过筹划,减轻税负。 

也许很多人,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人员会认为,我们就是卖房屋送空调的,从来没为赠送的空调缴过什么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也没查过,但是没有出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 

与此相类似,一些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屋时还承诺赠送防盗门、热水器等商品。有时为了规避这些商品可能带来的质量问题,企业还在购房合同中特地标明属于赠送性质,这就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了很好的证据。因此,企业采取“销售带空调的房屋”的促销方式时,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不能约定空调是赠送的,但可以约定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 

“加量不加价”少纳税 

某公司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如果企业在促销时说“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那企业就要为这多送的100克洗衣粉缴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该公司不这样宣传,它是“加量不加价”,相当于600克洗衣粉卖5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实质上属于“降价销售”的一种方式。企业只须按照销售价格缴税就行了。 

以上两个促销方案,是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规避了赠送,从而减轻了税负。类似的促销方式还有很多。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事先对自己的促销行为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捆绑销售这种营销方式,给大家提供了很好的筹划思路,只要大家好好利用,就可以为自己的企业降低税负找到有效的途径。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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