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享受主体】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 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