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的广东口径

2016-08-0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1739 点击收藏
关键词: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只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

今天有朋友在微信群贴出来广东省国税局网站的问答,非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也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且不需要备案。笔者感觉很是不可思议,特意到广东省国税局官网上核实。果不其然,在“咨询库”模块中,有好几个类似问题和回复,包括广州、佛山、惠州等地国税的12366回复中,均是上述口径,而且并非近几天的回复,都是六七月份的,很奇怪当时并没有立刻引起关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只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放开口子对其他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也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广东这是要逆天啊……

税费发票开具.webp

 

税费发票税率.webp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