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的广东口径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只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
今天有朋友在微信群贴出来广东省国税局网站的问答,非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也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且不需要备案。笔者感觉很是不可思议,特意到广东省国税局官网上核实。果不其然,在“咨询库”模块中,有好几个类似问题和回复,包括广州、佛山、惠州等地国税的12366回复中,均是上述口径,而且并非近几天的回复,都是六七月份的,很奇怪当时并没有立刻引起关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只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放开口子对其他不属于自来水公司的一般纳税人也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广东这是要逆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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