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软件企业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016-06-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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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是新办软件企业,已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今年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是否按15%减半,还是按25%税率减半?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另,《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综上所述,“两免三减半”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两项优惠同为税率上的优惠,存在交叉,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但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税基上的优惠,无论企业选择“两免三减半”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都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来源:珠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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