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售房骗银行 列支利息偷税款

2016-04-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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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白城市地税局查结了一起利用个人按揭贷款利息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案件。

  前不久,一位知情人士向白城市地税局提供线索:法院在审理本市某地产公司拖欠银行利息案件中,发现该公司账目上列支了一些个人按揭贷款利息,有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接到线索后,地税部门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在2006年6月房屋销售淡季,这家地产公司为了能筹集足够资金投入地产开发工程,采取了借用个人身份证,伪造虚假售房合同的方式,违规取得25笔银行个人按揭贷款,总金额达335万元。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末,该地产公司从“开发成本”科目结转到“开发商品”科目,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个人按揭贷款利息累计达33.34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公司列支的按揭贷款利息确实是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允许税前扣除。检查组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税前扣除的支出确认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而该地产公司利用虚假手段违规取得的25笔个人按揭贷款,其法律认可的借款人不是公司,而是个人。个人按揭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只能由个人负担,公司不可以承担。

  鉴于这家地产公司在开发成本中违规列支个人按揭贷款利息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白城市地税局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白城市地税局依法追缴该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万元、滞纳金4.56万元,并处1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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