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并非取消认证

2016-07-19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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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为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并非取消认证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1,114,82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问吉祥公司是纳税信用A级企业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就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2.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取消扫描认证并不是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在系统中选择取得对应的抵扣信息,然后进行"确认"按钮操作.只有经过确认的信息,系统自动将确认结果传输至税务局认证系统后才能抵扣."确认"这一操作按钮功能就相当于以前的扫描认证功能.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认证后,再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为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因此,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并非取消认证.吉祥公司是纳税信用A级企业,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但必须要在机构所在地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做勾选认证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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