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报!赶快学习这些政策

2019-04-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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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过去了1/3,会计小伙伴们企业所得税年报都搞定了吗?2018年,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了诸多变化,与我们申报纳税息息相关!此外,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就是说咱纳税人在2019年5月31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啦~~给力不?

那么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翘尾”项目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下,拿走不谢。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直接从之前的2.5%提升到8%,这个力度大不大?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企业发展总要个过程的,以前的亏损,慢慢弥补!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

超额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三年;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持公益事业,我们不来“虚”的!可以结转扣除,实实在在!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4.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设备器具购置为企业发展增添动力,但占据的资金也给企业运转带来影响,各种折旧分摊扣除也让财务人员头疼不已……现在不怕了,只要满足条件,一次性全扣除!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5.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适用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直接将划定界限由50万元调高到100万元,让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覆盖更广!快看看你公司是否符合呢?

政策指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本文件自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个政策想必很多人已经知道了,加计扣除比例由之前的50%提高到75%,目的就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那么在申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不要算错了哦~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7.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从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18年之前,上述创投企业税收优惠只在试点地区执行。2018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分别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该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政策指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9.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将该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推广至全国。

10.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2018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11.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调整

201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享受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按照2018版目录执行。

12.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章来源:重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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