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减免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问: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应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我公司因为未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从减免税管理规定来看,未按规定备案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在其他规定时期内补充报备资料。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项也明确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对符合备案类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依法补办了备案类减免税手续后,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但对其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