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热门政策大汇总

2017-10-16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136 点击收藏
关键词:

自建筑业推行“营改增”以来,税务总局就建筑业征税范围、税额计算、抵扣范围、税收减免等涉税事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建筑业税收政策逐渐清晰。通过前期调研和税企座谈,针对企业比较关心的建筑业老项目、免征增值税、跨区域经营、预付款和简易计税等涉税事项,北京市国税局归类整理了相关关键条款,助力纳税人深入了解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二)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是指: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第一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跨区域经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以外纳税人在本市提供筑服务预缴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 

北京市以外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统一由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预收款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五)简易计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可选简易计税方式的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微信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