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宿舍支付的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抬头”,可以入账扣除吗?

2019-11-1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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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东方老师,请问给员工宿舍支付的电费,发票是房东个人抬头,可以入账作为税前抵扣凭证吗?如果入账了会不会有税务风险呢?(去了供电局,无法将发票抬头更改为公司户名)谢谢!

答:单位为员工租赁的员工宿舍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应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按规定限额扣除的前提要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按目前供电局管理情况,开具的电费发票只能开具给产权所有人,即房东,因此无法将发票抬头更改为公司户名。什么样的税前扣除凭证是符合规定的呢?根据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假设本问题中的企业是单一承租方,发生的电费完全是该企业发生的,出租方可以用供电局开具给房东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了,当然用原件也可以了。

特别提醒:

1、如果给员工租用的宿舍是集体的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给一个人租用的宿舍就要按规定合并计入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2、租赁个人住房的租金发票可以取得专票或普票,但不论专票还是普票备注栏都要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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