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家汽修公司的税务稽查说起 

2016-06-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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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企业降低税负要合理合法且有据,必须注意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切不可为了眼前一时之利而触碰法纪的高压线

       一、案例概况

       2016年,上海某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所辖区域的汽修行业开展了检查,通过稽查案源管理系统实施批处理选案,筛选出40户相关指标异常(增值税税负异常变动率、进项商品同行业的匹配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比率)的中小型汽修厂进行稽查,共查补税款520余万元。上海A汽车修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上海B汽车修配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是两家疑点比较突出的企业,其中,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出现异常波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超出正常比率;B公司近年来大量购进汽柴油和轮胎,与其年营业收入严重不匹配。

        二、案例分析

        1、A公司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汽修行业管理软件——“汽车维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备份相关数据,经过层层筛选和分析,发现A公司2013年-2014年已申报的销售收入比实际销售收入少70余万元,最终确认该公司补缴税款30余万元。

        其实,这家公司税收造假手段并不高明,即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少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我们常说“雀过留影,雁过留声”,意思是任何行动都会留下相应的轨迹,这家企业自以为隐瞒收入的做法很聪明,却不知其应用的信息系统详细记录了其收入情况,虽然想做文章在会计核算上少计销售收入,但信息系统的真实记载却无情地“撕毁”了其虚假核算的面纱,结果系统数据和会计数据的自相矛盾,使税务稽查获得了突破口。

         2、B公司

         B公司除了常用的小配件外基本没有其他库存材料(实际需要时才采购),账上却出现了大量的汽油、轮胎的进销存记录,经调查发现,该公司2013年-2014年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从网上“购买”取得汽油、轮胎进项发票共计89万余元,已抵扣进项税额10多万元,最终,确认该公司补缴税款30余万元。

         B公司税收造假的手段也不高明,虚构了实际业务中并不存在的商品,且采取的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方式,其违法行为已构成了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与A公司类似,通过查询该公司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发现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并不存在的虚构商品,从而通过系统数据的比对,暴露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抵扣进项税的事实。

        三、案例启示

         实际上,许多企业都在应用自行研发或者外购的ERP信息系统,涉及商品的进销存管理等业务,信息系统全面、详实地记载了商品或原材料购入、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这些数据可以说是企业的“内账”,基本上完整并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会计核算系统的财务数据可以说是企业的“外账”,从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入手,往往能获得在会计核算系统中无法获取的信息,通过将两者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往往就可以发现差异,从而进一步发现其中的舞弊行为。上述两家公司均因为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与会计核算的财务数据不相符合而暴露出税收造假的意图,所不同的是,一家公司想少计收入少缴税,一家公司想多得发票多抵税,两者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逃税”。

       营改增以后,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前不久出台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就是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工作,增强执法合力,实现优势互补的有效举措,从另一方面也表明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后,国家税务机关将加大对税收征管的稽查力度,进一步打击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鹏认为,合规经营、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降低税负要合理合法且有据,必须注意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切不可为了眼前一时之利而触碰法纪的高压线,否则,终究会自食其果,被税务稽查发现是迟早的事情。

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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