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营场所水电费抵扣问题实务解答

2016-09-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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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务问题: 企业租赁的经营场所,一般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而由物业或出租人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按规定不直接开具发票给企业。 定性: 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属于 转供水电,即 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属于给企业或承租人销售水电 具体操作(一般性操作): 1.物业公...

实务问题:企业租赁的经营场所,一般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而由物业或出租人代收,供水、供电企业按规定不直接开具发票给企业。

 

定性: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属于转供水电,即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属于给企业或承租人销售水电

 

具体操作(一般性操作):

1.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可以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给承租人。

 

2.具体开票是:

(1)一般纳税人全部自行开具发票,含普票和专票。

(2)小规模纳税人(除试点地区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外),普通发票自开,专票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

(3)试点地区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专票和普票。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营业执照中是否有此经营范围,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

如属于经常发生且可以变更经营范围的。

3.转售水费特殊规定:差额缴税,可全额开专票
(1)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差额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依3%征收率计税。
(2)对外可全额开专票
纳税人可以按3%,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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