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电表里藏匿的税款

2016-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1498 点击收藏
关键词:

    办案情况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最近通过对某食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税收检查,发现该企业2005年制造费用比上年同期增长较快,而产量则和上年基本持平。这一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询问企业会计回答是因电价调整,带着这一疑问,检查人员经过实地察看和仔细检查一起利用共用电表偷税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

    原来该企业与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使用一块动力电表,供电局每月按该企业户头抄表结算电费,并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该企业,电费进项税金由该企业抵扣。2005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供电局对生产用动力电由每度0.784元,调为每度0.81元,每度调增电价仅为0.026元。该企业把应收的某公司电费款金额计52957.38元挂在往来款项,不作收入记帐,未计提销项税金。其中企业于2005年11月转出电费进项税税金4356.80元,少转进项税税金4645.95元。并于2005年6月与某食品有限公司改为分表分开使用。

    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了这一违法事实,并且一再解释说这是不了解税法规定,并搬来“救兵”。这是该企业会计人员的一时疏忽?还是给说情者面子到此为至?面对疑点重重,我们立即向领导作了汇报,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检查人顶住压力,坚持法不容情。通过内查外调、发函协查,收集证据,乘胜追击我们又查清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结算手法隐蔽,该公司于2005年1月分两次发出产品调味紫菜给广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分二次收到货款为90090元(含税)和73710元(含税),采用银行卡和现金结算,挂“预收账款”,但企业未做销售处理,未计提销项税金;

    二是收取加工费未计提税金,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代某公司加工紫菜,收取加工费一笔,金额3679.20元,已做销售处理,但未计提销项税金,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金534.58元。加工费收入挂“其它应收款”。

    三是参展样品入“销售费用”,该企业于2005年2月将一批紫菜用作样品,产品销售价格1390.75元,但企业未计提销项税金,该企业于2005年2月将一批紫菜用作参展样品,同期产品售价格1390.75元,直截入“销售费用” 未计提销项税金195.72(210/1.13*13%+1180.75/1.17*17%)元。

    这家企业通过以上手段共隐匿收入168869.95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7868.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第四条之规定,经审理委员审理依法认定 :限期补交所偷增值税27868.16元;对所偷税款27868.16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13934.08 元;并处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在事实面前,企业如期缴纳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

    办案心得

    在该案的检查中,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账薄资料的检查上,更注重企业的账实对照检查,内查外调结合,以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流为线索,加强对企业正常的小事比对、分析研究,不放过对应收、应付往来的核查,各种稽查方法有机运用,透过现象看本质,方能各个击破挖出隐匿的收入。另外通过此案的稽查也使我们认识到必须做好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工作,经常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做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以查促管,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