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这些误区你知道吗?

2018-03-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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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不断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仍有些企业存在疑虑未享受优惠,或是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而没有正确享受优惠,引发涉税风险。

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厦门市国地税局的专家将该政策执行中的常见误区进行整理,帮助纳税人正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提示: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2:小型微利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提示:即使企业已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3: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表的逻辑关系,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及“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

提示:企业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提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5: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提示: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误区6: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后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误区7: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提示: 1.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可按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2.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外籍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8: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提示: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9: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提示:符合税法规定的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政策依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三条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提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每个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应分别计算。

误区11: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政策依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提示: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提交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由税务部门直接提请科技部门鉴定。

误区12: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五条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的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提示: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厦门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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