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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法规专题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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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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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8]10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05-22
文章摘要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既包括普通住房又包括非普通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增值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未分别核算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按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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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2008]44号]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03-27
文章摘要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的,应如何计算其增值额的问题
(一)开发项目同时包含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用房的,应分别核算其增值额。
(二)上述项目在计算时,如其成本费用混合核算的,应以不同类型的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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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7]102号]
关于印发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8-02
文章摘要
第三条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普通住宅标准,按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并对社会公布标准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未制定普通住宅标准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5]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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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函[1995]53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04-12
文章摘要
七、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
? 因《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区分不开的,一律按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