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业主收取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同问题

2020-12-10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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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于2019-07-31有咨询过以下问题,现查询点击进去看,没有回复内容,故现在再同问下,希望能看到回复内容。开发商延期交房,业主从开发商收取的延期交房违约金:1、业主收取现金情形时,开发商要代扣代缴个税吗?税目是什么?2、业主不收取现金,而是收物业抵用券,这种情形下,开发商要代扣代缴个税吗?税目是多少?物业公司要开物业服务发票给开发商吗?

回复:您好,经与业务处室核实,因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因造成房地产开发工作延误,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者个人从房地产公司取得违约金、赔偿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物业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

税政解析与策略:

在2019年1月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是自2019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不再需要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2019年6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其中一项就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但是对因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因素,业主收到违约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的答复不一致。建议总局统一一下执行口径,对因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因素,业主收到违约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方面可以切实降低购房者的税收负担,使得购房者的损失不再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免除房地产公司的代扣代缴税收责任,有利于降低房地产公司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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