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明明就是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什么税务局要求进项转出且不让扣除成本?

2020-11-27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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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1

2017年江西省南昌市一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工程,其中一项业务是栽树。该建筑向一苗圃公司购买了2000万元的树苗,苗圃公司给建筑开具了一张税率栏注明0%的增值税发票。建筑公司按买价*13%抵扣了进项税并进了成本。

2018年税务稽查的时候,要求该建筑公司将此进项税转出并调整 所得税扣除成本。

为什么税务局会作出这样的处罚呢?

税务局观点:由于苗圃公司苗圃属于农产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的业务,如果是百旺开票系统正确的填写内容应该是“免税”,航天金税开票系统正确的填写内容应该是“**”,该公司将发票的税率栏错填成了0%,因此,属于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案情分析2

南宁一个房开公司与一个安装公司签订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央空调、冷暖系统,合同上写明,中央空调系统设备1800,安装200万,施工企业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00万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稽查发现后,作出了进项税额转出,且不允许土地增值税扣除。

税务局观点:该业务属于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设备和安装适用不同的税率,需分别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2号公告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因为纳税人取得了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给企业造成了巨大 的经济损失,那么,哪些发票属于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呢?

1、自行打印销售清单的发票;

2、品名为“XXXX”一批而没有销售明细清单的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未按要求填写备注的发票

(1)出租不动产未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提供建筑服务不写建筑工程所在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不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未在备注栏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5)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未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的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4、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5、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6、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8、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虚开发票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章来源:肖太寿    亿海地产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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