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同样的“分割单”问题,税局答复为何区别对待

2022-09-2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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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类似的业务

处理结果竟完全不同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分割单两个类似的问题,税务局的两个答复情况:

问题看起来差不多,但是其中涉及的细节还是有所差别,问题一涉及的是开会、住宿等服务,而问题二涉及的是货物。正是这微小的区别,导致两种情形的处理办法完全不一样。

总结来说,分割单,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02、分割单

如何规范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如果纳税人超过上述范围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没有其他合理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增。 

因此,对于上述情形二,企业购买办公用品进行分摊,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务或者承租发生的相关费用,故不能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关于这里的劳务,并不等同于增值税上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答疑)

03

税前扣除凭证

必须掌握的8个知识点

1、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

2、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3、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

4、税前扣除凭证的分类

5、不同支出项目应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

6、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补开、换开税前扣除凭证

8、采取分摊方式公用支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梅松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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