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工程发票开具的协同管理之策

2022-03-11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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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价合一”的内涵

所谓的“三价合一”是指合同价、结算价和发票价(发票上的开票金额)相互统一,具体内涵是:发票开具金额必须等于结算价,结算价与合同价要么相等,要么不相等。为何结算价等于发票价?原因有二:一是如果发票价大于结算价,则大于的部分开票额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果发票价小于结算价,则小于的部分未开票金额是漏税行为。因此,结算价一定等于发票价,否则一定存在要么漏税,要么虚开发票的税收风险。但是发票价与结算价一定相等的前提条件是:结算价与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一定相等。而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定相等,一般而言,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是相等的,如果出现真实的实际交易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相等时,则对于偏离合同金额的真实交易金额必须要有签订的材料涨价补充协议、材料货物验收凭证、工程计量确认单、发包方或监理师签字确任的各种签字报告书进行佐证。只有具备以上佐证资料的情况下,结算金额等于真实的交易金额,结算价才一定等于发票价才没有税务风险。

(二)工程发票开具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开票风险

基于以上“三价统一”原理分析,如果没有发包方或发包方聘请的监理师签字确认的停工损失赔偿报告、人工、材料涨价调整合同价格的确认书,不可抗和引起索赔事件的客观原因致使建筑企业停工损失、人工、材料涨价的结算金额与开具发票金额虽然相等,但是缺乏佐证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的法律凭证,建筑施工企业涉嫌虚开发票给发包方增加成本,少缴纳税收的税收风险。

(三)拖欠工程结算款的发票开具风险

实践中的不少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点都是在收到发包方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点。由于工程决算后,发包方存在拖欠施工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对于已经完成计量的建筑服务,没有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建筑企业存在的发票开具风险如下: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发包方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了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且发包方拖欠建筑企业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则依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和《增值税发票开具之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依照税法的发票开具时间规定将未收工程进度款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必然导致建筑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建筑企业资金流。如果建筑企业不开具发票,等到未来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再开具发票给发包方,则施工企业将面临延迟缴纳增值税,今后备税务稽查局查到后,将面临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四)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涉税风险分析,工程结算、工程造价、工程发票开具的协调管理之策是:

1、依据工程造价合同金额或中标金额和工程签证确认的合同价款变更金额进行工程结算,即有真实交易行为下的工程结算价等于合同价;

2、工程结算收入必须等于工程发票开具金额,即发票价等于结算价。

文章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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