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案例20231116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2025-02-18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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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制征收的一笔费用。这笔钱主要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比如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让城市更美好,向开发商收的一笔“建设费”。这笔费用通常是房地产企业在取得土地权证之后、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一次性缴纳的。它具有强制性和不重复征收的特点,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交,而且只交一次。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它的计算方式比较复杂,其中就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处理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如果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卖房时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算在房价里,那么这笔费用可以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但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只能扣除实际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不计入房价:比如房地产企业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这笔费用,那么它就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同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扣除这笔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房地产企业自己缴纳的,而不是代收的费用。因此,它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代收费用”,而是属于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代价。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虽然文件中没有明确“有关费用”具体包括哪些,但在一些地方政策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被明确列为“有关费用”之一。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湖北省也明确,市政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土地开发费用的一部分。此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2021年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这也从侧面说明,这笔费用是房地产企业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代价,因此理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20%扣除。

文章来源:张国永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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