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详情20231116
- 优惠属性 :减免收入
- 减免性质代码 :04081519
行业:
税种名称:企业所得税
优惠属性:减免收入
优惠事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9
政策概述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
优惠时间
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文件的规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