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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280号

发文日期:2003-12-10 | 全文有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黑龙江省邮政实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请示》(黑邮实字[2003]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国税函[1996]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88万元,并实行总额控制。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比例及数额实际据取上交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O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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