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287号
发文日期:2003-12-16 | 全文有效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3年总机构管理费用支出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18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遍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08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略)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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