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黑龙江省邮政局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281号
发文日期:2003-12-10 | 全文有效
哈尔滨、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申请核准黑龙江省邮政局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函》(财预字[1998]1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2003年度部分直属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按不超过当年预算中“公务费”的2%标准执行。执行单位如下:
黑龙江省邮政运输局、省邮政储汇局、省报刊发行局、省邮资票品局、省邮政信息技术局、省邮政局计财处、省邮政局机关、省邮政培训中心、省邮政局电信业务局、省邮政局工程处、省邮政局物资供应处、哈尔滨邮区中心局、牡丹江邮政资产管理中心、185客户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