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就项核定跨境售价机电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征收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法〔2012〕8号

发文日期:2012-07-13 | 全文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