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发文日期:2012-09-27 | 全文有效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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