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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发文日期:2012-09-27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1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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