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45号
发文日期:2009-12-24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条件及范围。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企业(简称成员企业,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由铁道部100%直接出资设立,不包括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等设立的企业; 2、在我国境内主要从事铁路客、货运输业务,不包括与铁路客、货运输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单位; 3、由铁道部统一实行组织与调度,即由铁道部统一制定生产任务、统一配置生产能力、统一负责生产经营; 4、由铁道部统一清算确认运输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总体经营效益等。 根据以上条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企业的范围见附件。 二、统一纳税企业范围的调整。铁道部需要扩大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条件核定。实行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应从相关条件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统一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行与铁道部统一纳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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