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50号
发文日期:2010-04-13 | 全文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